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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06-12-18
问:我公司以8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张高尔夫会员卡,现欲将其以8000元的价格出售,是否应交税?转让损失500元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转让高尔夫会员卡不属于流转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交流转税。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第二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因此,应收账款属于财产范围,可以适用该办法进行损失税前扣除的确认。从上述规定来看,对于高尔夫会员卡是否属于企业财产范围,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高尔夫球卡符合由企业拥有和控制、用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因纳税所得有关等特征,应该归于其他资产范围,适用该项规定。根据该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因此,企业高尔夫球卡转让损失500元可以在税前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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