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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票可以作废后重新换开发票吗?

录入时间:2006-11-29

  问:2005年8月30日,我公司在向一客户销售一批产品时,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为其开具了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该客户未能及时向其当地税务机关申请认定、抵扣,致使该专用发票超过了3个月的申报、抵扣期限,故该客户欲将该专用发票退回我公司,请我们将该专用发票作废,然后再重新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将该发票收回作废,再为其从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时,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来扣减销项税额,然后再开具正确的正数专用发票进行记账。因此,你们不能采用作废原蓝字专用发票的方法来冲减销项税额,只能采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方法来扣减销项税额,然后再重新开具正数专用发票交给客户进行抵扣进项税额。
但是,根据前述文件的陈述,在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的情况下,方可通过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方式以扣减原销项税额,然后重新开具专用发票。而原开具之专用发票并不存在明确列举之三种情况,系属因客观原因造成该发票自开具之日起3个月内未认证、抵扣,从而无法在此之后申请认证、抵扣,对于该种情形的专用发票能否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以进行补救,进行增值税法律规定并不明确。而在实务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对此的理解和做法也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有的地方税务局允许该种情况下由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而有的地方则不允许重新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只能就该专用发票相应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构成企业自身的损失。因此,具体能否通过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然后再开具正数专用发票的方式进行处理,可能有赖于有权部门比如总局对此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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