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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06-11-27
我是一个个体户,有《再就业优惠政策》,我与他人签定合同,由别人来进行经营,不论是否盈利,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答:根据吉地税发[2004]58号文件中规定:个体经营业主取得《再就业优惠证》,但本人不从事经营或变相将营业执照出租、转让他人经营的,不能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因此,这名个体工商户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应该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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