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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笔利息所得的扣缴义务人该是谁?

录入时间:2006-11-23

  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由乙公司向员工筹集资金,乙公司开具收款收具给员工,甲公司支付集资利息,由乙公司出纳一人代领,之后再支付给各员工利息。请问:对支付的该笔利息费用,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该是甲公司还是乙公司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1994-3-31)第十八条“关于利息、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人问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之规定,本案由乙公司直接向个人支付利息,故,个税的扣缴人应为甲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函[1996]第602号1996-09-17)第三条“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之规定,在存在多重支付的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应为税务机关认定的,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
  因此,本例中如果乙公司从甲公司收取的利息中拥有部分股益,则乙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如果甲公司有明确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乙公司只是无偿代理,则甲公司应为扣缴义务人。具体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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