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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可否申请法院执行税款本金?

录入时间:2006-11-20

  问:税务机关可否申请法院执行税款?条件?依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受到本法第四十条  的规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或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对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第四十一条规定,上述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对于该条应当做这样的理解,上述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非税务机关以外的行政机关和个人行使,但并不排除法院的司法强制权。赋予税务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是为保证税款及时入库,但并不排除行政强制不能时最终诉诸司法救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因此,对于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执行,税务机关可以选择自己执行,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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