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税务机关能否向法院提供纳税人涉税信息?
录入时间:2006-11-15
问:我是一名基层税务干部,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法院因为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到税务机关调取企业抵扣联认证信息的情况。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我认为,除了税收违法案件外,税务机关不能将企业涉税信息提供给法院。请问,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根据你来信提到的情况,只要纳税人没有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就不能因为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而向法院提供企业涉税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