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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6-11-15


  某公司是湖北省襄樊市的一家新办个人独资企业,实行查账征税办法,主要产品是利用粉煤灰生产的标砖及空心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据有关文件精神,我公司向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因此,我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增值税、所得税,但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我公司不能享受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既然我公司产品已经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为什么不能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呢?税务机关的处理正确吗?请给予帮助。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规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为: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这些规定是针对企业所得税而言的。
  由于你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原有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尚未执行到期的,可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从200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来信提到你公司是新办企业,据此判断你公司是在2000年12月31日以后成立的。综合上述规定,尽管你公司的产品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有关规定,但是,由于你公司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仍然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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