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的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该企业原收取定金的开票纳税义务由谁承担?纳税时间应是什么时候?
录入时间:2006-10-24
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大型机械设备的企业,2003年底收购一家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的有效资产。当时该国有企业手头有十几条已收取了定金的生产线尚未交付客户。这些生产线其时已投入了部分材料,定金与投入之间便有了一个差额。我公司在接手其资产经营的同时,也承接了这十几条生产线的定单,并于2004年5月前陆续交付客户使用。但原企业收取的定金一直未给付我公司。后经仲裁,该国有企业需支付这十几条生产线的差额给我公司。由于该企业现处于由法院拍卖其资产清偿债务阶段,(仲裁结果目前还未生效)。现请问:这十几条生产线原企业收取的定金开票纳税义务由谁承担?纳税时间应是什么时候?
答:一般企业收到定金是按预收款项处理。但就问题所述情况无法准确推断你公司是以什么形式收购国有企业的。如是承债式的,则你公司要对原国有企业的债务继续偿还;如果只是接收资产,而剥离了债务,则另当别论。因为按常规来说,这种情况下可以视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整体转让,也就是说该国有企业将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同转让给你公司,因此你公司应该按照合同价格全额开票,至于定金部分应该是没有正式开票的,由该国有企业按加工或者销售半成品与你公司结算其价格,并划转与已收定金之间的差额。
对于定金的开票问题,按常规对这十几条生产线的后续问题应该在你公司收购协议或者其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有约定的应该按约定办,没有约定则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应该分别开票,即谁实际享有收款权利谁开票纳税。至于纳税时间,应该以税法为准,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