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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上对已无使用价值的备品备件计提的全额减值准备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6-11-02


  一般而言,会计上计提的各项资产的减值准备和坏账准备等,属于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时间性差异,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应该做纳税调整。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另外还规定,企业须及时申报扣除财产损失,需要相关税务机关审核的,应及时报核,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企业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确因税务机关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必须调整所属年度的申报表,并相应抵退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税法中规定的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情形和企业会计制度中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情形是一致的。
  因此,当企业的资产发生永久性和实质性损害时,税法上要求企业作为财产损失,在发生当年报税务机关批准扣除,未按时申报的,过期不能扣除。如果资产发生了永久性和实质性损害时全额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但并未申报扣除,在以后年度进行处理时,会存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以前年度的损失而不予审批的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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