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后如何划分收入并分别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6-11-17
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加工兼销售的外资企业,2000年成立,并于2002年成立另一家公司。2004年将新成立的公司合并。由于公司成立的时间不一致,减免税时间存在差异,导致了年底利润在两公司之间的分配问题。目前我公司采用的是根据注册资本划分的方式,请问是否合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1997-4-28)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以及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对于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定期减免税期限不一致的,或者其中有不适用定期减免税优惠情况的,则合并后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应分别两种情况处理,即:
1、若合并前的各企业在合并后仍分设为相对独立的营业机构,继续经营原有的生产经营业务,并且各该营业机构分别设立帐册,能够准确合理的记载、计算其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则可以据实核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分别享受减免税优惠;
2、若合并后的企业未分设为相应的营业机构,或者虽分设为营业机构,但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合并后的企业未能准确合理地计算其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以该企业中适用不同税务处理的各营业机构或各类业务间的年度营业收入比例、成本和费用比例、资产比例、职工人数或者工资数额比例中的一种比例或多种比例的平均比例,对其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进行划分计算。所以,进行划分的比例不仅仅限于资产一项,也可以采取其它合理比例进行划分。此外,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情况下均形成企业的资产,但是企业的资产总额或净额不一定就等于企业的注册资本额,所以,单以注册资本为标准进行比例划分是不确切的,应当按照文件规定的比例种类进行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