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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是否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录入时间:2006-10-18

  问:我单位属于供暖企业,2006年对原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是否继续执行?
  答:根据财税[2004]28号:
  一、对"三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山东、河南)的供热企业,在2003年至2005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对上述供热企业的生产用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生产占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现在这个政策已经过期了,所以您需要正常交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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