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北京市哪些单位应当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

录入时间:2006-09-27


  问:哪些单位应当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
  答:根据《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福利企业除外)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因此,我市辖区内的中央和本市的各级党政机关、各类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都应当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