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录入时间:2006-09-22
问:某电子企业与某工厂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受托加工一批专用电子部件。其中合同规定,电子企业提供价值70万元的原材料,加工单位提供价值15万元的辅助材料,加工费为20万元。请问,该合同应当如何贴花?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1988-12-12)第一条“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中,如果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金额的,该等原材料金额可不并入“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金额;但前述文件仅规定“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计税,并未规定加工单位自行提供的辅助材料亦可以作为“购销合同”计税。故,受托方提供辅助材料的金额,应并入“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相关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的税率为万分之五,而购销合同的税率则为万分之三,则某电子企业前述加工承揽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为:(15+20)×0.5‰+70×0.3‰=175+210=3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