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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弥补亏损多交所得税能否申请退税?

录入时间:2006-09-07

  问:内资企业2002年开业,2002年亏损100万元,2003年亏损200万(已经税务认定),2004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但是企业未在2004年对2002-2003年的亏损予以弥补。请问:2005年企业可以用当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2002-2003年的亏损吗?企业可以以自查出2004年多交所得税的理由申请退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之规定,企业某一年度的亏损,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的所得连续弥补。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1997-12-16)第五条“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表式由各地自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和纳税人弥补亏损台账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2004-06-30)第一条“(一)亏损弥补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之规定,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亏损时,无须经税务机关批准,而可以自行申报弥补。  但是,在企业亏损弥补年限内,企业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未用某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从而造成该年度多缴税款的,企业是否可以再行用该年度的所得去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现行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们认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之规定,企业能够弥补亏损但未弥补的,显然已造成多缴税款,符合前述税法规定之“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之情形,故,如果你企业选择用2004年的利润弥补2002-2003年的亏损的话,2004年多交所得税应可申请退税或在下一年度内抵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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