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只为总公司提供促销服务,如何征税?
录入时间:2006-09-05
问:我是一个长春的分支机构,总部在上海,我们这个分支机构主要是帮助总机构的货物在各各商场的促销,只提供人员进入各卖场进行帮助销售,我们帮助销售的销售量达到一定金额,总公司就给我们奖金,问这部分收入我们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就你公司的实际情况分析,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属于“代理业”中的“介绍服务”或“其他代理服务”。
根据国税发[1995]076号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所以,就你公司取得的总公司“奖励”或“酬金”或“劳务费”应按营业税税目的“代理业”征收营业税,税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