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社税收优惠延长
录入时间:2006-09-04
问:“按2004年的规定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执行到今年年底,请问国家还有新的政策出台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的规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给予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执行到期后,再延长三年优惠期限,分别延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对上述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已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不再享受本通知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还规定了改革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要将上述免税收入专项用于核销挂账亏损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