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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06-08-24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 “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而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无法取得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且缴款书企业只有一联,因此,企业根本无法履行该条规定的义务。那么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否根据相关印花税的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2004-1-30)的相关规定,总局对纳税人保管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重新进行了明确,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对按期汇总缴纳的纳税人,要定期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并定期对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进行检查。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2004-11-5)“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简化印花税贴花手续,经研究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期限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的规定,修改为‘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之规定,该文件已取消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申请制度,纳税人可自行决定汇总缴纳印花税与否,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因此,《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实际上已废止或者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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