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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06-08-22
问:在一次大型会议中向参会人员发放会议纪念品是否可在会议费中列支?是否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在会计处理上,贵单位将纪念品记入会议费是不妥的,因为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贵单位的这种行为应做为视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处理;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贵单位发放的纪念品应属于视同销售中第八条处理,应按视同销售交纳销项税额,购买货物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
同时,对获得纪念品的人员来说这属于“偶然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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