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货物发出后如何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录入时间:2006-08-18
问:委托代销货物如何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因此,对于委托代销的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按照收到代销清单、收到货款、商品发出满180天孰先原则予以确认,即最长不超过商品发出后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