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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帐外经营部分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录入时间:2006-08-17

  问:纳税人体外循环、帐外经营部分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63号)之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请抵扣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必须自该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采用帐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其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的,不得抵扣其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因此,体外循环部分的进项税额没有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进项税额的,即使以后查处帐外经营部分需要补税,也不得抵扣该部分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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