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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税务约谈要尽可能详实举证

录入时间:2006-08-07

  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规定,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许多纳税人对纳税评估不太了解,而且有些担忧,怎样对待纳税评估?怎样在纳税评估中寻求政策救济?江西省吉安市的一些纳税人向吉安市国税局12366打来电话咨询。“纳税评估的对象有哪些?”
  答:“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具体有,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异常申报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21号)再次明确,对连续2个月申报异常(零、负申报,或者低税负申报)的企业、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和销售变动率异常的企业、使用“四小票”(农副产品专用收购凭证、废旧物资发票、运输发票、海关完税凭证)作进项抵扣的申报异常企业,一律列为评估对象,对其进行纳税评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449号)明确,大型涉外企业、亏损企业、免税企业、减税企业、零申报企业、税负率偏低企业、跨区域经营企业、利润率偏低企业以及有关联交易的企业为重点评估对象。”
  “面对纳税评估我们该怎么办?”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一种正常的管理活动,所有纳税人都是评估的对象,大可不必担心。纳税评估程序一般包括信息比对、确定对象、审核分析、(约谈)质询举证、认定处理和管理建议等阶段。”
  “评估分析主要根据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纳税申报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各类票证比对结果、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案头分析,判断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逻辑性,从而发现问题和疑点;约谈举证是对发现的问题和疑点进行约谈,纳税人在约谈中解释疑点,说明问题,自查自纠;评估处理是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由纳税人自行改正,不进行税务处罚。”
  “纳税评估通过分析、约谈、调查等,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执行和遵守税收政策法规,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一种深层次、人性化服务。一方面,帮助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减少因违反税法规定而导致税务行政处罚的概率,尽可能降低纳税风险;另一方面也有针对性地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服务,有助于纳税人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和树立诚信纳税观念。”
  “那么,纳税人在纳税评估中怎样获取政策救济呢?”
  “纳税人要在纳税评估中获得救济,关键环节在税务约谈。约谈中,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就相关问题和疑点进行解释和说明,还可以得到有针对性的辅导,得到政策法规救济,而且通过自查自纠,给纳税人非故意性的少缴、漏缴税款一个弥补的机会。对纳税人来讲,纳税约谈是纳税人弥补漏报、错报、假报而自查自纠的机会。因此,纳税人在评估期间尽可能详实举证,针对税务机关提出的问题和疑点,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尽量从财务核算、税收政策等方面列举证明,提供证据、资料,说明问题。同时,纳税人在约谈举证中要主动了解税法及相关政策,认真学习税法知识,以寻求最大的政策救济,避免由于对税收政策把握不全面、不准确形成漏缴、少缴所要承担的不必要损失。”
  “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会怎样处理?”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如果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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