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工资节余转国有股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6-07-03
问:我公司2003年由国企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比例为28%,改制时根据财企(2002)313号第17条精神,公司原工资含量节余和福利费节余均作为负债处理。后财企(2005)12号和财办企(2006)23号文规定应将这部分节余转做国有独享资本公积金,留做扩股时转赠国有股份。请问转增时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需缴纳这部分税金是企业缴还是由国有股代表者缴纳。
答:贵公司提到的几个文件都是财政部门对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所发的文件,在税法上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处理这个问题,但是根据我们的理解,不知贵公司以前是否对计入费用部分与发放部分的差额进行过纳税调整,如果已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纳税调整,那么就不需要再调整纳税,如果没有进行过纳税调整,就要调整纳税。如果如上述所说没有进行过纳税调整,应由国有股代表者缴纳。
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企〔2002〕313号2002年7月27日
第十七条改建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仍作为流动负债管理,不得转为职工个人投资。因医疗费超支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
改建企业账面原有应付工资余额中欠发职工工资部分,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不属于欠发职工工资的应付工资余额,作为工资基金使用,不得转为个人投资。?
改建企业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以现有资产清偿。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改建企业也可以将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转作个人投资。?
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财企〔2005〕12号
一、关于企业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财务处理
改建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工资余额中,属于应发未发职工的工资部分,应予清偿;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属于实施“工效挂钩”等办法提取数大于应发数形成的工资基金结余部分,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
改建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因医疗费超支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