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得虚开发票纳税人怎么办
录入时间:2006-06-19
问:前两天,税务机关来到我们企业,说我们从福建某企业购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要依法追缴已抵扣的税款,并处以一倍的罚款。这可真是冤枉啊!我们从对方购进了货物,不知道对方是虚开发票,况且,税务机关又认证解密了,怎么能说我们是接受虚开专用发票,而且还定性为‘恶意’?可税务局说,对方被查是假企业,开具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我们该怎么办?
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30号文件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①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②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与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③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善意取得专用发票是如何规定的?应该怎样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如果纳税人被查实接受虚开专用发票,且是善意取得的,纳税人应该向税务机关提供上述文件所规定的证明,证实取得的专用发票的票、货、款一致,即实际购进了货物,购买货物、支付货款、取得发票为同一销货方。一般来说,需要有购进货物的专用发票、货物入库凭证、资金支付证明、运输凭证等。”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具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何为恶意取得专用发票?”纳税人接着问。
“国税发〔2000〕182号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①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②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③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