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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免税地产业是否还享受优惠

录入时间:2006-05-30

  问: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请问,原来05年办理的所得减免是否继续有效?
  答:该能知明确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没有明确规定且尚未进行处理的税务事项,按本通知执行。贵公司05年已办理的所得税减免当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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