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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三新”发生的费用享受优惠吗?

录入时间:2006-05-24

  问:北京市关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为促进科技进步,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工[1996]1215号)文件的规定:
  (1)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
  (3)赢利企业增长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国税发[1996]152号)。
  赢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国税发[1996]152号)。
  (4)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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