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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应如何缴纳契税?

录入时间:2006-05-19

  问: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拥有土地,因资金缺乏而无力开发。我公司拟与该房地产公司共同合作开发该土地,房地产公司提供前述土地,我司公司则提供开发资金,房屋建成后,由两公司按一定比例各自分配取得房地产。请问,在这一合作建房过程中,我公司或者房地产公司应如何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财税[2000]14号)第一条“甲单位拥有土地,乙单位提供资金,共建住房。乙单位获得了甲单位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乙单位应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乙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上述甲乙单位合建并各自分得的房屋,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之规定,合作建房的契税纳税义务人为提供资金的一方,其计税依据为提供土地一方所提供之土地使用权的相应成交价格。而房屋建成分配房屋时,双方均无须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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