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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税务局文件申请复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录入时间:2006-05-17

  问:在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对其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一并申请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受理,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受理?
  答:《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的条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第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包含国务院各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由此可知,行政厉害关系人只有对“规定”即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才可以申请审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规定的审查申请,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为前提的。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应该是认为该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而非不适当。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2月24日公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9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税务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前款中的规定不含规章”。可见,对税务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具有附带性,如果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受理,则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也不单独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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