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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税的纳税人不申报纳税有何后果?

录入时间:2006-05-10

  问:某企业因账簿不全,税务机关决定对其核定征税3000元,企业认为核定过高,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有何法律后果?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纳税人在不履行以下义务时,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而不设置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残缺不齐的,发生纳税义务而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同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法律的规定设置账簿、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以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62条还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以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纳税人符合合定征税的情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税额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可以对其不按期申报的行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其不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另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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