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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领取“三代”手续费

录入时间:2006-05-08

  问:如何领取“三代”手续费?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11月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文件就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和个人)代税务部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下称“三代税款”)的手续费(下称“三代手续费”)提取、发放、管理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明确,特别是诸如所得税等共享税中央分成部分的扣缴手续费的发放问题,明确规定了手续费的领取渠道。近日,不少人给福建省地税局12366打电话,询问企业和个人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如何领取“三代手续费”。
  社会力量代税务部门征收税款的三种形式
  文件明确代税务部门征收税款的三种形式分别是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
  (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纳税人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将税款扣留下来,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简单的理解,就是从支付的款项中代扣税款。
  如《资源税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时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再如,《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等等。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将税款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简单的理解,就是从收取的款项中代扣税款。如《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第十三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如委托工业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受托方)是消费税代收代缴义务人。
  (三)委托代征是税务部门根据征管法规定与相关部门协商,由相关部门代税务部门征收税款。其中,委托代征的单位和人员以及代征的范围、权限和征收标准都必须在委托协议中明确规定并张榜公布,受委托的单位不得自行再委托下属单位征收税款,也不得超出征收范围和标准。简单的理解,就是相关部门利用便利条件代为征收税款。如交警部门利用办理车辆年检的条件为税务部门征收与车辆有关的税款;房屋交易中心利用办产权证的便利条件代税务部门征收与房产交易有关的税款等。
  “三代手续费”支付标准和管理问题
  (一)支付标准。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按扣缴税款金额的2%支付手续费。
  委托代征的分为三种标准:1.金融机构和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和核定小型企业税款的,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2.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印花税的按0.3%支付,其他印花税的代征按5%;3.除上述两种外的其他委托代征行为,如委托代征农贸市场税收或车辆税收等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上述标准不得突破。
  (二)管理。“三代手续费”列入同级财政的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税务部门每年年初应根据“三代手续费”情况编制预算,并向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及时核批或拨付经费,税务机关应在“三代”单位和个人申报并结报票款后按实际发生额及时支付手续费,当月不能结清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内必须结清。
  (三)注意事项。1.因税务机关的原因,“三代”单位和个人未领或少领“三代手续费”的,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手续费。属“三代”单位和个人自身的原因,三年不到税务机关领取“三代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停止支付。
  2.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收和代征义务的,不得领取手续费。例如税务机关查补入库的税款,不能支付手续费。
  3.“三代手续费”理论上讲由税务机关主动在“三代”单位和个人入库税款后支付手续费,但实际工作中仍须由“三代”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作为税务机关支付的依据。
  4.税务机关之间相互委托代征税款的,不能支付手续费。
  5.“三代”单位取得的“三代手续费”须先计入单位收入,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6.“三代手续费”不得从“三代税款”中直接提取或办理退库。
  7.个人所得税等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收入部分的手续费也由征收机关同级财政负担并支付。税务机关或财政机关不得推脱责任而不支付手续费。
  个人取得手续费收入的税收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对代收代缴税款和委托代征税款取得的手续费是否免税,目前国家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为此应当考虑以下三个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应当有明确的应税项目,无法确定应税项目的实际就是非应税收入。
  比如,“三代”单位取得的手续费奖励给个人的部分应当可认定为工资性奖励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如果存在“三代”个人(按民法规定,个人即是自然人)的话,如家庭雇请的保姆工资、薪金达到纳税标准的,由支付者个人代扣代缴。那么这个时候,这个人拿到的扣缴手续费是个人所得税的什么应税项目收入呢?-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但其前提必须是明确存在某种应税项目,如果根本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的应税项目,那就根本谈不上自行裁决。
  (二)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的行为本身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同时,二者的区别仅是前者从支付的款项中代扣税款,后者从收取的款项中代扣税款,其性质完全一致,有时二者也不易划分。如文艺演出门票收入的营业税,有人认为是代扣代缴行为,有人认为属于代收代缴。而委托代征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而是人家自愿的,其实质也是为税款的及时准确入库,其性质与代扣、代收都是一致的。
  (三)个人所得税总体上是一个列举征税的税种,没有列举的,不能征税。
  此外,应注意一点,财行[2005]365号文件规定,单位取得的“三代手续费”收入中可以适当奖励相关人员,这里的相关人员不应仅认定为财务人员,而应当从对事不对人的角度考虑税收优惠问题,只要是本单位人员拿到的手续费,其税收政策都应当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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