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开具教育储蓄证明要合法
录入时间:2006-04-24
某国税局在对本县一银行进行居民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本县某中学违规为近百名初中学生开具了他们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证明,从而造成银行少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19311.78元。因此,该国税局先后向该中学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中学处以其造成银行少代扣代缴税款1倍的罚款,即罚款19311.78元。请问:该税务局的做法对吗?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所以,其他学校应吸取这个教训,避免违规开证明被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