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包干费税前能扣除?
录入时间:2006-04-21
1.某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外设销售公司或办事处多家,某公司对他们负责人实行销售包干费(营业员与来回差旅费均自理),如何列支;2.律师事务所的对其非合伙律师实行分成,如10000元的业务收入,经办律师可取得4000元,根据相关文件,律师可扣除30%的办案费用1200元,然后就2800元作为工资薪金形式支付。请问:1.如为这样,1200元的费用以何凭证进行会计处理;2.工资的纳税调整是否以2800元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即可。
答:1.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专门针对销售费用大包干制定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部分省市。2.首先关于1200的费用,只是计算该非合伙律师个人所得税的一个扣除标准,无需做会计处理。其次,您所说的工资的纳税调整是指计算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时要列支的工资标准吗?如果是,则不能是以2800元为标准,而应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扣除办法来计算。如果不是,仅是指非合伙律师的个税计算,那么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应该为4000-1200-1600=1200,以此查找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