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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对停工损失有什么规定吗?

录入时间:2006-04-13

  问:某单位是工业企业,由于种种原因,这几个月没有生产,也没有销售,工人也没有发工资,这几个月的折旧,工资,车间水电等生产费用怎么做税务处理,税法对停工损失有什么规定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规定: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规定:(二)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1.土地;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按照规定提取维修费的固定资产;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因此,根据所述的情况,该企业停工期间的折旧,工资,车间水电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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