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一般纳税人可按简易办法征收?
录入时间:2006-04-12
问:哪些一般纳税人可按简易办法征收?
答:(1)财税[1994]004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行开具专用发票:①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④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⑤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2)财税[1994]14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财税[1999]192号文件规定,北京市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内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简易办法适用4%的征收率。
(4)国税[1998]122号文件规定,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下列特定货物一律按简易办法适应的4%的征收率。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③销售旧货(不再划分销售者是否为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按4%征收增值税并减征50%;④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