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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免税改组的原因何在?

录入时间:2006-04-10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的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为何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股权支付额20%的改组可以免税?
  答:“资产转让或销售”的概念是现代税制的基础,但是,如果纳税人将资产转让出去,除了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外,没有取得现金等其他财产,或取得的现金等其他财产所占比例很少,要求纳税人在资产转让时确认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没有足够的现金资产,可能不得不将取得的接受企业的股权变现,或另筹现金纳税。而持有接受企业股权本身可能是为了稳定购销关系,或者是为了取得更大的投资收益,在转让时将全部或部分接受企业的股权卖掉可能不符合企业经营的本意。另筹现金纳税,可能面临实际的困难或筹资成本很高。以上各点都可能对企业有经营需要的改组业务造成障碍。这是税法中给符合条件的改组提供暂时免税待遇的原因和条件之一,即“有合理的经营目的,经营的连续性”。
  另一方面,对于资产转让销售的收入确认实现的时间,财务会计规定与税法虽然有所不同,但会计准则包含的合理因素,也是税收立法需要考虑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准则确认资产转让收入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是:“企业已将资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关联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经出售的资产实施控制。”如果转让企业通过持有接受企业的股权,至少从会计准则角度,可以认为“盈利过程还没有结束”,或者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还未完全转移给买方。这是税法规定免税改组的另一个条件,即所有者权益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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