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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将银行贷款转借给所属企业收取的利息须缴纳营业税吗?所属企业支付的利息允许税前列支吗?

录入时间:2006-04-10

  问:集团公司将银行贷款转借给所属企业收取的利息须缴纳营业税吗?所属企业支付的利息允许税前列支吗?
  答:1.营业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的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但从对该文件规定的理解来说,通过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应该只是企业集团为加强统借统还贷款业务而采取的一种管理方式,对于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该可以参照统借统还贷款业务的规定,对企业集团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是企业集团的贷款必须是从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二是贷款使用单位必须是企业集团所属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三是企业集团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的利率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如果考虑纳税风险问题,建议企业对此类事项以当地税务机关的政策掌握为准。
  2.所得税方面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应该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因此,其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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