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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剩余款项是不是应该及时退给我?

录入时间:2006-04-04

  某个人独资装潢公司。从开业至2001年底,公司的生意一直非常好,缴纳了近百万元的税款。然而,由于一场意想不到的经济纠纷,公司背上了债务包袱,从2002年6-10月拖欠了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共11.79万元。市地税局多次派人上门催缴,但公司都因银行账上没钱而未能缴纳。2003年3月17日,地税局再次派人向我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其在2003年3月21日前缴纳税款。
  地税局在派人查看后,发现某公司银行账上没钱,又没有可以扣押的货物,于2003年3月24日扣押了其个人的一部价值40多万元的宝马轿车,并于2003年4月28日通过市融新拍卖行将其的轿车拍卖,价款42.50万元。紧接着,市地税局便将拍卖的车款划缴了11.79万元的税款和9020元的滞纳金,并于2003年4月30日将税票交给了公司会计。
  此后,地税局却迟迟不肯将拍卖轿车剩余的款项退还给当事人。请问公司欠税,地税局扣押其的私人轿车合法吗?公司的欠税只有11.79万元,而地税局却扣押了其个人价值40多万元的轿车,这合法吗?地税局已经拍卖轿车,抵缴了税款和滞纳金,还能再对某公司罚款吗?能继续扣留拍卖轿车剩余的款项而留待抵缴罚款吗?
  答:依照《民法通则》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等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不相同的。其中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首先应当以企业的财产来承担纳税义务,当企业财产不足以缴纳税款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甚至应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来缴纳税款。因此,你的个人独资公司欠缴了国家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你的其他个人财产来清偿欠税。
  关于所提扣押的轿车超过了欠缴税款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已明确规定:第一,机动车辆不属于禁止扣押的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范围;第二,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因此,当地税局发现对该公司没有可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时,依法扣押超过应纳税款的轿车是合法的。
  但是,当地税局委托拍卖行对你的轿车进行拍卖并抵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后,应当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将剩余款项在3日内退还给你。地税局却以“正在研究如何罚款”为由迟迟不肯退还剩余款项,显然是违法的。虽然地税局依据《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缴纳罚款的期限,应当在纳税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即使纳税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超过了15日,也只有在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超过60天未提请复议,且超过3个月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才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税局尚未对该公司下达《税务处罚决定书》,不能对该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纳税人还有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和诉讼权。因此,该市地税局在尚未履行告知处罚事项、下达《税务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以“正在研究如何罚款”为由迟迟不肯退还拍卖剩余款项是不合法的。你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并申请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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