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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应以哪种基数为依据?

录入时间:2006-04-04

  问: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应以哪种基数为依据?
  某水泥厂主要生产普硅水泥产品,每月按时计提增值税。2000年应缴纳增值税额190万元,由于生产经营极为困难,该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50万元,其余140万元全部作为欠税挂账。企业将当年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按当年实际入库的增值税额50万元计算。2001年初,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去该厂检查后指出,该水泥厂按应纳增值税额的190万元作为计算城建税的依据,该厂财务人员对此有异议。请问该企业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到底以哪种基数为依据?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1994年税改后为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教育费附加也是按照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征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该企业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当按实际缴纳的50万元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核算。当纳税人发生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时,按应纳税额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实际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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