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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与总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录入时间:2006-04-03

  某公司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与总公司实行统一核算。为加强分支机构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运转率,该公司与总机构所在地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建立资金结算网络,以总机构的名义开立存款账户(开立的账户为分支机构所在地账号,只能存款、转账,不能取款),公司实现的销售,由总机构直接开具发票给购货方,货款由购货方直接存入总机构的网上银行存款账户。请问这种销售行为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该公司通过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的纳税地点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中已作出明确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全国各地开立存款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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