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教育储蓄资质证明丢失后能否补开?

录入时间:2006-04-03

  问:学校给我办了教育储蓄资质证明,但在邮寄过程中不慎丢失。请问,该证明能否重新补开?如果不能补开,那我还能享受教育储蓄利息的免税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2005-09-14)第六条“教育储蓄到期前,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到所在学校开具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第七条“教育储蓄到期时,储户必须持存折、身份证或户口簿(户籍证明)和‘证明’支取本息……不能提供‘证明’的,均应按有关规定扣缴利息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发[2005]182号2005-11-15)第九条“对不能提供‘证明’的储户,其教育储蓄不享受利率优惠。即一年期、三年期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其利息所得应按有关规定扣缴利息税”之规定,享受教育储蓄利息免税优惠的,必须取得前述相关文件规定之由学校开具的“证明”,否则,因此而取得的储蓄利息应当缴纳利息税。
  而根据国税发[2005]148号第十一条,以及国税发[2005]182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应主动向所在地国税机关领取‘证明’,并严格按照规定填开‘证明’,不得重复填开或虚开,对填开的‘证明’必须建立备案存查制度”之规定,学校只能向办理教育储蓄的个人开具一份“证明”,而不得重复填开或者虚开。
  因此,如果学校开具给你的“证明”不慎遗失,则根据现行教育储蓄税收政策,你要求学校重新开具“证明”似乎没有法律依据。“证明”遗失后不能重新开具“证明”,从而你无法提交该等“证明”的,是否等同于前述文件相关条款规定之“不能提供‘证明’”并不能要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之情形,以及“证明”确系真实且已实际开具,但不慎遗失的,教育储蓄的办理者可否通过其他途径享受免征利息税的优惠,目前文件并不明确。我们认为,你所办理之教育储蓄,在其他各方面条件均符合前述文件规定之可享受免税优惠要求的情况下,且“证明”也已实际开具的,仅因“证明”遗失而使得教育储蓄的办理者不能获得免税优惠,显然有违公平合理。因为根据现行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发票遗失的情况下(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纳税人均可以通过由有权部门开具证明的方式获得补救,并由取得发票复印件的一方,就该发票相应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那么,遗失“证明”的情况下,亦应当通过相应的措施,以保障教育储蓄的办理者能够切实享受到该等税收优惠,不因一时之疏忽,甚至不可归责于其的因素(比如在学校邮寄该证明的过程中,因学校或者邮局的原因,证明被丢失的等。),而丧失了免税的权利。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