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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中多缴税了,可否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录入时间:2006-04-03

  问:某公司发现在1996年10月份纳税申报中多缴税了,可否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款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该公司多缴的税款从申报缴纳之日起至今已有6年多,故不得再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此笔多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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