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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韩国签订有税收协定的公司(内资)是否可视同已征税抵免?

录入时间:2006-03-24

  问:与韩国签订有税收协定的公司(内资)在韩国的分公司得到的优惠,是否可以在我国国内交税时视同已征税抵免?
  答:财税字[1997]11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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