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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保户利差”期末余额是否做纳税调增?

录入时间:2006-03-24

  问:人寿保险公司的“应付保户利差”期末余额,在所得税年报时,是否做纳税调增?其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应付保户利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保户利差,但这部分保户利差已经记入“保户利差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此类准备性的科目,尚未实际支付的部分,除有明确税收规定外,不得税前扣除。因此,“应付保户利差”期末余额,在所得税年报时,应做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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