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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移民转移财产 如何取得税收证明

录入时间:2006-03-06

  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如何获取税收完税证明。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规定,个人对外转移财产指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两类。移民财产转移,指的是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继承财产转移,指的是外国公民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涉及向台湾地区的个人财产转移可比照本办法执行。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
  哪些人可以申请对外财产转移呢?《暂行办法》还规定,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可以申请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外国公民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以申请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涉及向台湾地区的个人财产转移可比照使用本办法。
  那如何获取税收完税证明呢?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规定,获取税收完税证明或者完税凭证要注意三点。
  一是应当向申请人收入来源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国税局、地税局申请开具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如果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已取得完税凭证,则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二是申请人应准备的资料有:代扣代缴单位报送的含有申请人明细资料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原件》,有关合同、协议原件,取得有关所得的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申请人发生财产变现的,应当提供交易合同、发票等资料。
  三是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领取税收证明。先由申请人按财产类别和来源地分别向县级或县级以上国税局、地税局申请开具税收证明。再将上述列举的有关资料按财产类别和来源地分别提交给县级或县级以上国税局、地税局。税务机关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没有缴税的行为,责成纳税人缴清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后开具税收证明。对申请人有未完税事项的,允许补办申报纳税后开具税收证明。对申请人有偷税、骗税等情形需要立案稽查的,在稽查结案后开具税收证明。对申请人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在15日内开具税收证明;对资料不全的,可要求其补正,待补正后开具税收证明。
  还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按照申请人实际入库税额如实开具税收证明,申请人与纳税人姓名不一致的,税务机关只对纳税人出具税收证明。申请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税收证明的,以及伪造、涂改税收证明的,将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申请人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协议、相关财产权利证明、继承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未经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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