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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境内外工作期间应怎样界定?

录入时间:2006-03-03

  问:我是某外资企业会计,我公司经常会涉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外籍员工因在中国境内、外工作期间不同,计缴个人所得税问题,不知外籍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如何界定。
  答:您所提的外籍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界定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5]125号)文件有明确解释:
  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中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税务机关在核实个人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遗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
  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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