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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滞纳金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录入时间:2006-03-01

  问:税收滞纳金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对同一偷税行为征收滞纳金、并处罚款是否违背行政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答: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税收滞纳金不应是行政处罚,而是纳税人迟延履行纳税义务的损害赔偿,是对纳税人占用国家税款的一种补偿。第一,从税法法理来看,税收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之债,纳税人作为债务人,如果迟延履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除缴纳税款外还要给予国家债权人相应的损失补偿,税收滞纳金就是补偿方式。因此,税收滞纳金不同于罚款,它是一种民事性责任,不具惩罚性。而罚款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是对纳税人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具有惩戒作用,与税收滞纳金的性质、作用根本不同。第二,从上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历史来看,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强调税收滞纳金的损害赔偿性质,大大降低了征收比例。第三,《税收征收管理法》将滞纳金规定在第三章“税款征收”中,而将罚款规定于第五章“法律责任”中,而一般认为,我国税法上的法律责任就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滞纳金不属于这两种责任范畴,表明它是不同于二者的责任形式。第四,从滞纳金和罚款的有关规定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第52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补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税务机关除可以追征税款和滞纳金外,还可以对纳税人处以罚款。将滞纳金和罚款分开规定,表明了税法上认为滞纳金和罚款性质根本不同,否则,将滞纳金也视为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第五,从《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滞纳金和利息的规定来看,税收作为一种公法之债,无论国家还是纳税人不当履行义务,都应当在完全履行债务的同时,补偿因此造成的对方金钱损失。《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国家多征税款除要退还多征税款外,还要承担退还相应的利息,但是对纳税人迟延缴纳税款责没有加计利息的规定,而是规定加征滞纳金。因此,滞纳金和利息都是对税收之债迟延履行所造成损失的补偿,二者是对等的民事责任,滞纳金相当于纳税人无偿占用国家资金而支付的利息,只是出于税收之债的公法性和征管简便的考虑,税收滞纳金的征收不是按照利率征收,而是采取了固定比例,并高于普通利息的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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