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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扣个税挨罚职工不必为此买单

录入时间:2006-02-20

  2005年5月地税局对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了如下问题,2004年度在支付职工工资时应代扣个人所得税34万元,已代扣19万元,少代扣15万元。对此,税务机关除要求该公司补扣补缴税款外,还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应扣未扣税款1倍的罚款即15万元。
  于是该公司按照税务稽查查出的应扣未扣的税款数额向职工个人收取现金,将收取的这笔资金全部用于缴纳罚款。
  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单位向作为纳税人的职工个人转移法律责任的错误做法。依法代扣代缴税款是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应由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单位承担,而不能由作为纳税人的职工个人承担。也就是说,上述罚款应当该公司缴纳,而不能转嫁到职工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3]47号文件精神,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税款,可以由税务机关责令补扣补缴,因此该公司已经向职工个人收取的款项只能作为向职工补扣的税款解缴入库,而不能用于缴纳罚款。对于公司收取现金交罚款的行为,该公司职工可以拒绝,如果公司执意而为,那么职工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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