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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逾期税务机关有权查封担保财产

录入时间:2006-02-20

  问:某企业将门面房作为担保,为另一家欠税50万元的企业以每间10万元的价值提供了纳税担保抵押,由于担保逾期,这家欠税企业仍未缴清欠缴税款,而担保企业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替这家欠税企业缴纳欠税款,所以,税务机关就查封了由他们承包的门面房,导致他们不能正常经营,税务机关有权这样做吗?再就是,门面房被查封后,该企业的损失由谁负责?
  答:首先税务机关执行的查封行为是正确的,该企业的经营损失应和所承包企业协商解决,税务机关不应负责。这是因为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的《税收征管法》和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所规定的:
  其一,《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其二,《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即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15日,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其三,《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在保证期限内书面通知纳税保证人的,纳税保证人应按照纳税担保书约定的范围,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履行担保责任。
  纳税保证人未按照规定的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纳税保证人在限期15日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对纳税保证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或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担保的税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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