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延期申报不等于允许延期纳税
录入时间:2006-02-20
某食品加工厂财会人员到韩国出差未归,没有能够及时处理账务,无法按期进行纳税申报。该厂经理到县国税局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国税机关核准该厂可以延期申报,但要求必须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预缴税款。问:既然纳税申报核准可以延期,怎么还要求按期缴纳税款呢?申报与缴税能否在核准的延期内一同办理?
答:纳税人因法定原因,不能按照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纳税申报申请,经核准可以延长一定时间申报。但是,允许延期申报不等于可以延期纳税,税款还是要如期缴纳,因为《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如果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延期缴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