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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种实务操作问题解答:税法对房产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及税收减免有哪些具体规定?

录入时间:2006-02-16

  问:税法对房产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及税收减免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一)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所谓产权承典,是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等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给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上述所称“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或个人”又简称“产权人”、“业主”或“房东”。房产如果发生了买卖、赠送、交换、继承等情况之一的,在完成了法定的转移手续之后,即由新的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
  所称“承典人”是指以押金形式并付出一定费用,在一定期限内享有房屋使用、收益权的人。
  所称“代管人”是受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委托,代为管理房屋或虽未交托而在事实上已代管房屋的人。
  (二)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1)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2)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包括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政府所在地。
  (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其征收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不包括镇政府所辖的行政村。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三)房产税的减免
  房产税的减免,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外,一般是根据国家政策需要和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由地方政府确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给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
  (5)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房产:①毁损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②大修停用期间的房屋;③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屋;④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⑤微利、亏损、停产、撤销企业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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