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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种实务操作问题解答:税法对资源税的缴纳有何具体规定?

录入时间:2006-02-16

  问:税法对资源税的缴纳有何具体规定?
  答:(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资源税纳税义务时间,具体规定是:
  (1)纳税人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方式结算的,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凭证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一日、三日、五日、十五日和一个月。具体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具体规定。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纳税人应自期满十日之内申报纳税;其余均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交税款,于下月一日至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三)纳税地点
  (1)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者生产地所在的税务机关缴税;
  (2)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的应税产品,需要调整纳税地点的,应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3)跨省开采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开采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市的,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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